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咸宁市友谊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咸宁温泉、咸安境内及部分社会爱心人士自愿組成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弘扬和培育"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服务精神,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志愿者服务活动,让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志愿者服务活动中来,使志愿者队伍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和社会动员的动力和亮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志愿者行动的氛围。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咸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机关是市委宣传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等规模较大的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组织大型公益活动、联谊活动、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常规性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湖北省咸宁市温泉书苑小区4栋。(暂定)
第二章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直接指导下开展活动。
(二)定期在社区、乡镇、广场(公园)、福利院等地举行的慰问演出及送温暖活动。
(三)公益类演出、募捐和其它非常规公益活动。
(四)横向、纵向的联谊交流活动,即咸宁市辖区各县市及赴毗邻的市州进行一些联谊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本人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缴纳会费或每年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不足3次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在协会群内正式通知取消该会员资格,并请出协会微信群。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本会委员会商议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及各文艺分队队长。
(三)审议会员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取消违规会员资格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下设十个管理部门(办公室、公益部、文艺部、宣传部、联络部、策划部、财务部、后勤部、公共关系部、网络安全部)各设部长一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委员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重大活动的策划及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二)根据协会委员会的决议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协会对外文秘工作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文艺部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各文艺小分队准备各类文艺节目,以备活动需要。
(二)联系有关单位,为活动提供文艺节目。
(三)各类文艺演出的准备、实施全过程的指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后勤部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协会活动提供后勤服务。
(二)负责协会活动所需物资的采购。
(三)负责本协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四)协助各部门完成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公益部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和联系。
(二)负责本会专项资金的监督及使用。
(三)协助各部门完成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成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7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