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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命令:公职人员摊上这7类案件将重点查办!
发布时间:2021-07-25 浏览:

一、扫黑除恶两年持续加码:全国扫黑办有的放矢再发4个重磅文件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各有关部门共打掉涉黑组织2421个,打掉涉恶犯罪团伙29773个,敦促35474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目前全国尚有涉黑涉恶逃犯4713人,其中涉黑案件逃犯127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逃犯1436人。

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两年来扫黑除恶的情况,针对性的发布了4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4个文件中,第一个文件是专门针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扫黑除恶已经进入了向自家人下手的新阶段。

 

二、公职人员涉及以下7类案件的,从严从重处理!

通知表示,要深挖黑恶势力滋生根源,铲除黑恶势力生存根基,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将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2. 公职人员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

  3. 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

  4. 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

  5.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6.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生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

  7.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以上情形,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9种刑法伺候:涉及以上7类案件的公职人员或将被判罪!

与以往的文件不同,文件还明确提出为了针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情况对于的刑事处罚及适用法律,可以看出,终于对于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是要动真格的了。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重处罚。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包庇、纵容行为同时还构成包庇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4.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且不属于该组织成员的,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共犯论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5.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实施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伪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窝藏、包庇等犯罪行为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总之一句话,涉黑涉恶公职人员的“好”日子要到头了,等待他们的或许是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