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咸宁看点爱心咸宁党建党史清风锐眼平安咸宁香城管家特别关注协会动态志愿风采健康快讯校园雷锋系统传真咸宁好人
非法经营(种子)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
 
1、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吴辉贵无证生产经营西瓜种苗案2014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接到农民投诉,反映吴辉贵无证生产经营西瓜种苗,导致部分瓜农种植的西瓜异常,受损面积50多亩。经调查,吴辉贵在没有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嫁接西瓜种苗,以每株1 2元的价格出售给受害农户,共计19000余株,非法获利11000元。宁波市
 

 
 1、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吴辉贵无证生产经营西瓜种苗案
2014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接到农民投诉,反映吴辉贵无证生产经营西瓜种苗,导致部分瓜农种植的西瓜异常,受损面积50多亩。经调查,吴辉贵在没有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嫁接西瓜种苗,以每株1.2元的价格出售给受害农户,共计19000余株,非法获利11000元。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辉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1000元。
2、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进口萝卜提前抽薹开花种子案
2014年4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陆丰市农业局对陆丰市东海春城蔬菜种子店涉嫌经营假“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件立案查处。经查,陆丰市东海春城蔬菜种子店销售假萝卜种子1190罐,销售金额124950元。
陆丰市农业局已依法吊销陆丰市东海春城蔬菜种子店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将案件移交陆丰市公安局。陆丰市法院2014年9月29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东海春城蔬菜种子店林春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
2014年5月10日,陆丰市农业局作为公益诉讼方,通过陆丰市人民法院对陈秀良进行了起诉。2015年4月23日下午,陆丰人民法院对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良涉嫌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交清)。4月30日,陈秀良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20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秀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进口种子给农户种植,造成农户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2016年1月8日,陆丰人民法院对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盛种业”)法定代表人陈秀良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做出重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3、张掖市粒粒金种子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玉米种子案
2013年12月,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牧局立案调查,张掖市粒粒金种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13年在大满镇黑城村生产玉米杂交种子4670亩,收购、加工玉米杂交种子3340吨。因涉案金额较大,该案移送甘州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魏大军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张掖市粒粒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甘州区安阳乡农户禅进贵签订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2012年、2013年分别生产玉米种子40亩、80亩。2013年魏大军与张鑫合作,在甘州区大满镇黑城子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制种共计4678.58亩。综上,魏大军非法经营额共计8181014元,张鑫非法经营额2335190元。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魏大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60万元;被告人张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6万元。
4、广西富川建育苗场培育西瓜苗销售 两男无证经营被判非法经营罪
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麻某某、林某伙同沈某某(另案处理)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长庆塘村租地建育苗场培育西瓜苗销售,被告人林某负责租地、购买西瓜种子及销售西瓜苗,被告人麻某某则负责培育西瓜苗。两被告人将西瓜种子“珠农大美人”、“美洲豹”培育成西瓜苗后,在没有到主管部门办理生产销售许可证、检疫证的情况下,将西瓜苗136070株卖给种植户,销售额为人民币65257元。同年7月25日、8月6日,被告人林某、麻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何某某等33户种植户对被告人林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西瓜苗,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麻某某、林某各自有明确的分工,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麻某某、林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得到了何某某等33户种植户的谅解,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对社会可能存在的危险和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5、甘肃无证销售种子致人受损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2013年,甘肃酒泉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无证销售种子案,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6万元。
马某系酒泉市博惠蔬菜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其单位及本人未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2010年1月28日,陈某找到马某让其联系购买散装葵花种子。马某找到酒泉市肃州区下河乡紫金村王某(另案处理)拿回种子样品交给陈某检验后,陈某同意购买。之后,马某多次从王某处购进散装葵花种子并转手卖出,共计获利13.6万元。同年6月,从马某处购得的种子长出的葵花均出现出苗畸形、分叉等现象,致9月大面积减产。经抽样检验,主要原因是种子纯度达不到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证经营散装农作物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遂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6万元。此外,办案法官也告诫农户:购买种子一定要到正规销售点购买,防止上当受骗。
6、8人假冒名牌种子“德美亚2号”销售致农户损失惨重被重判
2015年3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年度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李海明、张宝、赵国辉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入选。
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海明、张宝、赵国辉共同出资,从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刘福水处购买种业公司繁育但因质量不合格而未回收的玉米种子67000斤,假冒“德美亚2号”进行销售。被告人孙刚在为孙吴县农民朱某等人代购玉米种子过程中,通过被告人李金生、闫庆辉、禇术喜联系,购进该种子17000斤。期间,李金生、闫庆辉、禇术喜伪造了该种子为“德美亚2号”的质量检验结果单、商品标签、产品说明及包装。孙刚在明知所购进的种子进货渠道不正规,不能确保种子质量的情况下,仍将该批种子以“德美亚2号”的名义销售给朱某等人,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人民币365万余元。
2012年3月,被告人孙刚、郑翠萍对种子进行质检后,得知该种子不是“德美亚2号”,仍再次从李金生、李海明处购进该种子10000斤,销售给当地农民,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人民币214万余元。此外,2012年三四月间,被告人李金生、李海明又将该种子12680斤销售给嘉荫县农民王某、付某,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74万余元。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明等8人为谋取利益,明知是假种子而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刘福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海明、张宝、赵国辉、李金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孙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闫庆辉、褚术喜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郑翠萍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对8名被告人分别并处人民币6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福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赵国辉主动赔偿受害农民经济损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对其他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返回列表